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进⼀步加强和改进中⼩学、幼⼉园学校安全管理⼯作,真真切切保证⼴⼤师⽣⽣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按照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质上,特制定中⼩学、幼⼉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1.健全安全管理⼯作机制和保证体系。

2.落实安全带班、值班和门卫制度。

3.教学这个时间段的安全⼯作。

4.安全宣传教育⼯作。

5.⼤型活动和劳动实践安全⼯作。

6.寄宿⽣安全⼯作。

7.交通安全⼯作。

8.消防安全⼯作。

9.卫⽣、保健⼯作。

10.关爱特殊群体学⽣,做好家校联系⼯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23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加、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涵盖: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顺利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持续性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出现后开始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开展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需要根据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积极参加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全面掌握并熟悉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查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详细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详细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尽早知晓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专门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持续性提升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详细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帮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需要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并熟悉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详细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规则和程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详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帮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检查、详细指导学校卫生疫情防控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需要依法责令马上排除;

  (二)详细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任何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偏;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有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需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形,提出详细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需要对校园周边的相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促进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行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需要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保证学校满足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满足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满足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行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证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

  有条件的,学校举行者需要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遵循相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需要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需要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不允许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不允许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进校园。

  学校门卫需要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可以真真切切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要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改替换;维修、更改替换前需要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处理或者没办法排除的重要安全隐患,需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需要在学校念书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针对政府保证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平日维护,保证其可以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改替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需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循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需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需要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址位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证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需要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需要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需要检查核验预防接种证。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情况、还有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还有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需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好好保存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需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需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针对用于接送学生的,需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一定要检验用校车需要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可以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需要身体健康,具备对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需要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平日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形。

  安全档案作为开展安全工作目标考查、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平日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平日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需要遵守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需要满足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还有接受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一定要采用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需要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专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具体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对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需要根据《学校体育工作规定》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按照教学要求采用必要的保护和帮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需要规避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还有其他大型学生活动,一定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需要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可以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需要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具体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出现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开学校以前,学校需要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抢险等需要由专业人才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可以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可以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可以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通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需要满足对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可以聘用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需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可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学习和生活这个时间段,需要遵循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可以从事危及自己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需要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特别要注意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要在学校念书学习的学生,需要休学,由监护人具体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需要在开学初、放假前,专门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需要帮学生尽早知晓有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需要针对不一样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需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需要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并熟悉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需要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并熟悉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需要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并熟悉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需要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专门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需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并熟悉避险、逃生、自救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还有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一对一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一对一辅导员需要帮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查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相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需要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并熟悉安全救护常识,学会详细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式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需要与学校相互配合,在平日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需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学校念书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还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需要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规则和程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需要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按照需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需要按照需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不允许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不允许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同意私自设立的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需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出现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要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需要马上开始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用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出现火灾、食物中毒、重要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还有自然灾害时,学校需要开始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加抢险、救助和防护,保证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出现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需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开展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出现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需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属于重要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每一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要安全隐患没来得及时采用措施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重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出现事故后没来得及时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重要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际上施规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途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最终刑事责任;导致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还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安全管理标准?

一、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安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校长包校、中层干部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课堂制度。每一年年初,学校、班级、家长层层签定年安全责任书,就学校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责任。

  二、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升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季节、形势、环境的变化及学生的年龄特点,确定对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制定真真切切可行的教育计划,有重点、专门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日间要结合校会、班会、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要组织师生学习《中小学安全知识读本》、《学校安全工作注意事项》及各自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规。要请来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部门专业人才员到学校上安全教育课。保证安全教育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日”和“安全生产月”突出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升教育效果。

  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抓。

  1、加强学生“一日安全常见”管理。对学生上学、放学及在学校念书活动每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对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控,保证学生安全。

  2、加强校舍安全管理。要完善校舍勘查鉴定制度,确定检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校舍,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马上整修。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学生上学、放学时要加强重要地段、重要位置的教干、教师值班管理。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入口通道要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要清晰,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学校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及时更改替换老化用电线路。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严禁学生私拉电线、私用电器,用蜡烛照明。

  5、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要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外人随便出入食堂。要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各个环节,严格操作规范,严防食物中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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