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战役纪念馆旋转大厅开放时间,济南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莱芜战役纪念馆旋转大厅开放时间,济南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莱芜战役纪念馆旋转大厅开通时间?

开馆时间:冬季:上午8:30 --12:00 下午2:00 --6:00     夏季:上午8:30 --12:00 下午2:30 --6:30售票时间:冬季:上午8:30 --10:10 下午2:00 --4:10     夏季:上午8:30 --10:10 下午2:30 --4:40备注:冬季指从当年10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夏季指从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门票:50元 现役军人,离休干部,当地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凭证预约免费。

济南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逐步递次推动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有关重要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将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循本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下方罗列出来的区域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详细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需可以划定其他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场所,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还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县(区)人民政府需要组织设置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这个时间段,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可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遇有重要公共庆典,需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需要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公告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组织开展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要节日、重污染天气这个时间段加大加强宣传的力度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需要开展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需要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配合做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不允许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这个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需要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区、钢城区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

2023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主动联系网信办、网警等部门,通过舆情检索等方法,加强网络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公布信息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发布举报电话号码,及时受理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各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已经发现是情景轻重警告式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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