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真的有这么难就业吗,不当得利600元有什么后果吗

法学真的有这么难就业吗,不当得利600元有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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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真的有这么难就业吗?

作为一个法科生,我认为不难。下面这些内容就是我的亲身经历:

自己作为19年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通过了首届法考,现在在一家律所做实习律师。

第一,想说的是题主应该遵从自己内心的想法,不是说法科生就一定要从事和法学对口的工作,实际上当我们自进入社会后就可以清楚,有不少人从事的工作是和自己本科专业无关的。

其次,假设你通过司法考试,既然如此那,你的选择就非常多了,例如律师、公证员、公务员(公检法)、公司法务等等。

最后,假设没有参与或者未通过司法考试,除了公检法的公务员外,上面说的的其他职务还是可以考虑的,如律师助理、公证员助理等等。

作为一个法科生,我认为为了毕业后从事和法学对口的工作,要么就通过司法考试,接触法律实务,要不就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法学理论。

第一,法学给人就业困难印象是因为连续多年教育部将法学列为红牌专业。针对这个问题社会上都觉得法学就业困难,其实也确实如此,法学在全部专业里就业确实是比较差的。但是,这得辩证看待。

第二,法学专业就业困难是因为高校招生规模越来越大以后,法学专业开设要求很低,作为文科性专业,对硬件要求不高,根据一部分高校教授分析的,只哪些法学博士,一个学校便可开设法学专业,针对这个问题,全国有六百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全国法学专业学生基数就很大了,就业比例自然可能降低了。

第三,法学专业就业有其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可是国家法律职业考试根据其特殊性,每一年通过率都不是很高,自然就限制了法学专业生的就业率。

但是法学的特殊性也有其内在优势,表目前:

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面很广泛,公务员考试岗位特别多,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等,可以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等,可以去公司当法务,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的还可以去律所,这也是法学生最后的最好的选择。

第二,法学专业院校很多,差别也很大。传统的五院四系,新型的一流大学法学院基础好,师资力量大,就业也很好。以自己所在学校,一个班五十多个学生就业相当不错,通过司法考试的有大多数情况下左右,考公务员的也有一半多,还有一些去了金融机构,一些去了律所,整体就业率不说,岗位就相当好。

故此法学就业好不好,全国来说确实不好,但是,放在很小一部分院校,就业还是很好的,从每一年报考法学的人员数量完全就能够反应。

个人觉得法学比起历史,哲学这些专业很好就业。

第一,可以选择考公务员,公务员除了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这些肯定需法学的机关单位,不少其他单位也是需法学的,政府单位还有各大局,目前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公务员招聘考试中比较容易筛选出法学的有关职位,但是,有部分职位要求不单单是学法的,还要有通过法律职业考试。

再者,假设通过了法律职业考试,可以去做律师,假设喜欢律师这个职业,。

假设不考虑公务员和律师,有不少企业的法务部是招法务的,在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有部分企业法务待遇不错的。

假设是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培训辅导班会招法律讲师,这也是不错的选择。

商业银行也会招聘考试银行内部法务,待遇和稳定度都是很好的。

法学,第一从行业去解剖问题,法学入职门槛大多数情况下高于目前的平均水平的大点的公司会要求你有有关的工作经验和有关的案件处理分析能力,小一点的公司也不想从基础去陪养一个初出茅庐的人,等你有经验了肯定远走高飞,不想做你的垫脚石。二者从行业远景来分析,法学领域深度和广度都较大宪法,刑法,婚姻法,治安法等等,按照国家形式还有社会发展老看,未来经济类案件应该有点多可以从经济类有关法律案件开始,往一个方向使劲做到出色。建议:选定一个类型的法律方向先做免费的法律支援累积经验,或者去律师事务所免费打工赚经验和人脉,不求经济上的回报,时刻选找机会一鸣惊人,才是目前法学专业的必经之路!

不当得利600元有哪些后果?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目金额很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00元就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们国内法律有什么?

我们国内法律主要有以下类别:宪法类、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类、刑法类、刑事诉讼法类、民法类、民事诉讼法及仲裁类、商法类、经济法类、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类。现在我们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00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600多件。

我们国内法律的几大类: 宪法类、经济法类、财务税收法规、刑法类、医药法规、道路交通法规、民法类、海洋法规、房地产及建筑行政法类、劳动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环保类、新闻出版类、司法诉讼程序类、劳动教养文物保护类、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内的大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们国内的法律有宪法和其他法律,与法规、规章构成法律体系。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和制订依据。宪法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订,具有普遍的管束力。法规是按照法律授权,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制定,具有一定的管束力。规章是国家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一定范围具有管束力。其他法律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刑事方面;

二是民事方面;

三是经济方面;

四是行政方面。法律根据内容又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详细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也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

我们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有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宪法及宪法有关法(39件)

1.宪法(1982年)

宪法修正案(1988年)

宪法修正案(1993年)

宪法修正案(1999年)

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定(1954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国籍法(1980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毫不犹豫选择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定(1986年)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相关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有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相关规定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出现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出现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的全国性法律

20.国旗法(1990年)

21.领事特权与豁免规定(1990年)

22.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国徽法(1991年)

24.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出现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出现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的全国性法律

27.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更改为现名称)

32.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立法法(2000年)

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38.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3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二)民法商法(32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3.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7.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0.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海商法(1992年)

1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5.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16.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7.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8.担保法(1995年)

19.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0.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1.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

22.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23.

24.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5.招标投标法(1999年)

26.信托法(2001年)

27.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8.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29.电子签名法(2004年)

30.企业破产法(2006年)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三)行政法(79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规定(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有关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户口登记规定(1958年)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批准《国务院有关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有关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7.学位规定(1980年,2004年修正)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批准《国务院有关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有关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0.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

1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定)

12.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3.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6.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

17.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

18.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19.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0.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规定(1988年,1994年修正)

22.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3.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4.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5.环境保护法(1989年)

26.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27.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28.人民警察警衔规定(1992年)

29.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0.国家安全法(1993年)

3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

32.教师法(1993年)

3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

34.母婴保健法(1994年)

35.监狱法(1994年)

36.人民警察法(1995年)

37.教育法(1995年)

38.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39.体育法(1995年)

4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1.食品卫生法(1995年)

42.行政处罚法(1996年)

43.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

4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5.职业教育法(1996年)

46.枪支管理法(1996年)

4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48.人民防空法(1996年)

49.国防法(1997年)

50.行政监察法(1997年)

51.建筑法(1997年)

52.献血法(1997年)

53.防震减灾法(1997年)

54.消防法(1998年)

55.执业医师法(1998年)

56.高等教育法(1998年)

57.行政复议法(1999年)

58.气象法(1999年)

5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0.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更改为现名称)

61.国防教育法(2001年)

62.防沙治沙法(2001年)

6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4.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5.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66.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67.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68.海关关衔规定(2003年)

69.身份证法(2003年)

7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1.行政许可法(2003年)

7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

73.公务员法(2005年)

74.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75.公证法(2005年)

76.护照法(2006年)

7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78.城乡规划法(2007年)

79.禁毒法(2007年)

(四)经济法(54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规定(195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批准《广东经济特区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经济特区规定

3.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

4.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5.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6.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7.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8.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9.计量法(1985年)

10.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1.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2.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3.邮政法(1986年)

14.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5.标准化法(1988年)

16.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7.铁路法(1990年)

18.烟草专卖法(1991年)

19.水土保持法(1991年)

2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2.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3.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4.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5.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27.台湾省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28.预算法(1994年)

29.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0.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

31.广告法(1994年)

32.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3.民用航空法(1995年)

34.电力法(1995年)

35.煤炭法(1996年)

36.乡镇企业法(1996年)

37.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38.动物疫情防控法(1997年,2007年修订)

39.防洪法(1997年)

40.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

41.价格法(1997年)

42.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3.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4.政府采购法(2002年)

45.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6.港口法(2003年)

47.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

48.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49.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50.畜牧法(2005年)

51.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法(2006年)

52.反洗钱法(2006年)

53.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54.反垄断法(2007年)

(五)社会法(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批准《国务院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批准《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

3.残疾人保证法(1990年)

4.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

5.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妇女权益保证法(1992年,2005年修正)

7.矿山安全法(1992年)

8.红十字会法(1993年)

9.劳动法(1994年)

10.老年人权益保证法(1996年)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12.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13.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14.安全生产法(2002年)

15.劳动合同法(2007年)

16.就业促进法(2007年)

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六)刑法(1件)

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刑法修正案(1999年)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

1.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对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3.行政诉讼法(1989年)

4.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

5.仲裁法(1994年)

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7.引渡法(2000年)

1、我们国内的法律主要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典》《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证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的制定、更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中国的法律主要分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按照《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

3、民法: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

5、《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们国内的法律有什么种类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主要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针对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国内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主要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

即:(1)刑事;

(2)民事;

(3)经济;

(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按照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这当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宪法(涵盖: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

2.行政法(涵盖: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

3.民商法(涵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刑法

5.经济法(涵盖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规则和程序法,税法,等等。)

6.程序法(涵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

7.社会法(涵盖: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证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如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等;促进科学教育、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

借款五万,每月利息多少合理?

30天利息在500块是比较合理的。

30天500块钱利息基本上等同于年化利率12%,这个利息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也是比较合理的,超500块就不合理。

你好朋友,年利率不能超出36%,本金和利息均受法律保护,折合月利率2%,5万元一月一千利息都是合法借贷。天息百分之5,按一个月算总利息百分之150,就是1万5。很少有这样的利息。反正年利率不能超出36%,借贷本息均收法律保护。其实就是常说的月利率不能超出3%,5万元每月利息不能超出1500元都合法

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为3.85个百分点,不可以超越银行放贷利率的四倍,高出四倍即不合理,3.85%x4=15.4%,根据这个标准根据30天利息为一分钱至一分二厘当中为合理,若是一分钱利息,0.01Ⅹ50000=500元,

若是一分二厘0.012x50000=600元!

当然利息越低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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