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些年来我们国内义务教育出台的政策和法规有什么?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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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规定
2、幼儿园管理规定
3、学校体育工作规定
4、学校卫生工作规定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开展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开展办法
四、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
一、教育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二、教育行政法规1、教师资格规定2、幼儿园管理规定3、学校体育工作规定4、学校卫生工作规定三、教育部门规章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4、开展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开展办法四、有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23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行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所举行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一定要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证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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