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好学生标准,新客规2023年

新时代好学生标准,新客规2023年

新时代好学生标准?

1、礼貌待人,言语谦和,行为文明,举止得体;模范遵循《中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养成公共生活好习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和城市形象。

2、身处优越家境,仍能坚持艰苦朴素、勤劳节俭的好作风,积极参与各自不同的劳动和公益活动;身处逆境、困境, 但不屈服,不言弃,不依赖,以乐观的人生态度去迎接种种挑战;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努力向上。

3、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言行完全一样,对人守信,对事负责,严肃对待学业,无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不良记录;不弄虚作假,经得起诱惑,有拾金不昧等优秀过往经历。

4、团结考生,热心参加班级、学校工作;有高度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班务工作能力强;积极肯干,默默贡献。

5、理解父母,感恩父母,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爱亲人;在亲人有伤病、残疾等困境下,做到无怨无悔一直愿离去,守护相助,尽心尽责。

6、在学习和生活上长时间坚持帮有困难的考生;努力帮他人排忧解难,贡献爱心;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常常帮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弱病残者;主动参与社会公益宣传和文化活动。

扩展资料:

新时代好少年公布活动通过视频短片、故事讲述、现场互动等方法,生动展示了“新时代好少年”的先进过往经历。

学生代表向各位青少年发出倡议: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从小“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候代新人。

新客规2023年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还有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涵盖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根据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法,涵盖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可以满足需或者没办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多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法。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标,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具体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根据约定的开始地、目标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耗费时长间计费并统一支VIP收费用的一种客运方法。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标,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法。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守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各位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高质量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查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不允许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开展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当中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当中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当中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当中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涵盖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根据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根据营运方法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根据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根据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过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需要满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需要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这当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这当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需要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需要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要满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涵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需要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客运站经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对应的设备、设施,详细要求根据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涵盖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他们的相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有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涵盖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还有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设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需要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要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涵盖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还有可能对其他有关经营者出现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署进站意向书的,需要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取得对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和刚才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涵盖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还有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设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需要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要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才员、管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核查验客运申请时,需要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原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开展程序规定》还有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开展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需要自受理那天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需要自受理那天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满足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满足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这当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需要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满足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点位置、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能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向申请人出具《不能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标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在10日内将意见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同意的,需要依法注明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能答复的,默认为同意。

  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根据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完全一样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一样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人。交通运输部需要自受理那天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公告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目标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按确定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满足许可要求后,需要为投入运输的客车发放《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需要同时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暂时还没有制作结束的,需要先发放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已获取对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增多客运班线的,需要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向不一样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需要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可以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按上面说的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需要同时遵循《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需要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需要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需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法开展,并签署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员数量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法,开展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用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法进行。一省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招投标的,影响不了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途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开展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需要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相关规定办理。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需要告知原许可机关。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根据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获取都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越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默认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需要早一点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需要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需要依据本章相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需要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需要早一点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导致重要影响的,需要采用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信息。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需要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满足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途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途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途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可以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以按照照其母公司获取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质上资产51%都。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全部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获取经营许可后,需要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需要根据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改变行驶线路,不可以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用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法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三十七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需要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检查核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需要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带上免票儿童的,需要凭免票儿童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互联网、电话号码等方法实名购票的,购票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丢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需要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可以强迫旅客乘车,不可以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可以敲诈旅客,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替换客运车辆,不可以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员数量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能超出核定载客人员数量百分之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可以违反规定载货。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遵循相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可以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在客运车辆外部的一定程度上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号码、票价和里程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途中出现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途中出现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己能力许可的情况下,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可以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可以满足需的客车车辆,可以在客车车厢内设立针对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一定要隔离,并采用对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第四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越240分钟。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需要遵循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要涵盖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还有处置措施等内容。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需要服从县级或者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台账和档案,并按照官方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旅客需要带上有效客票乘车,遵循乘车规则和程序,文明礼貌。不可以带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不允许带上的物品乘车。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需要出示有效客票和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检查核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完全一样性核对并记录相关信息。对拒没有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完全一样的,不可以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有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保证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需要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认真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那天起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那天起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90日。

  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取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需要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需要针对客流人流高度聚集,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要安保活动等情况特殊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需要随车带上《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需要随车带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五十四条 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因素,需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已经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着领取的。

  第五十五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需要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需要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已经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需要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需要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根据约定时间、开始地、目标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可以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可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需要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已经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可以超越一个月。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才可以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每个省份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出现突发事件等客流人流高度聚集期运力不够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小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四章 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可以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可以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维护好各自不同的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需要依法自愿签署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用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根据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不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具体安排上出现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发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规则和程序。

  第六十四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需要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有关证件进站等着发车,不可以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及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默认为误班,1小时以上默认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因素不可以及时应班、还已早一点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可以发班的,需要早一点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高质量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循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取的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要涵盖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还有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台账和档案,并按照官方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一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涵盖: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满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除开这点按照管理需,可在公路路口开展监督检查,但不可以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可以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需要有2名以上人员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但需要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认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途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需要马上予以制止,并采用对应措施具体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出现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途中,可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故将他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故将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公告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不能通过车辆年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查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途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没办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需要好好保存,不可以使用,不可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需要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址位置接受处理。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获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获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获取客运站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对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没有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获取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带上《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有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检查核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对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带上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根据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未经同意私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相关安全条件、存在重要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不可以按照官方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对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发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开展行政许可的;

  (二)参加或者变相参加道路客运经营还有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大多数情况下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相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需要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公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公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公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23年4月27日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23〕225号)、1993年5月19日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

之前不扣分,新规后要扣分的违章;

1、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20以上没有达到到百分之50的扣6分罚款150元;

2、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10以上没有达到到百分之20的扣3分罚款150元;

3、违反不允许标线指示的扣3分 罚款200元;

4、违反禁令标线指示的扣3分 罚款200元;

5、逆向行驶的扣2分 罚款100元;

6、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扣3分罚款200元.

最新交通新规扣分标准

一、扣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里面涵盖了夜晚不开车灯、错误使用远光灯、错误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会车时,一定要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

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越规定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带上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扣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2、驾驶机动车有联系、接听手持电话号码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4、未系安全带

5、“加塞”行为扣2分

6、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根据经审查核验确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学校念书车停靠站点停靠。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不是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1、在学校念书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学校念书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三、扣3分:

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从2023年启动在高速公路或城市迅速路上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百分之20以下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没有达到百分之20;

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越规定时速没有达到百分之20。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4、驾驶营运客车超载没有达到百分之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员数量没有达到百分之20

5、驾驶货车载物超载没有达到百分之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6、驾驶机动车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

7、驾驶不允许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不允许标线指示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11、在道路上车辆出现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

四、扣6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因为侥幸心理致使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2023年启动升级为扣除6分。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越额定载重量百分之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越百分之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涵盖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越核定人员数量没有达到百分之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员数量百分之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没有达到到百分之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没有达到百分之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百分之2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20以上没有达到到百分之50将受到这个方向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避让校车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五、扣12分:

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机动车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50;

3、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23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可以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4、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未悬挂或者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有意或恶意遮挡物随号牌等违法行为。

新交规对由亲属代扣分规定

不允许代扣分

严禁代扣分,因为驾照代扣分存在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处罚、利益交易等情况,从2023年启动代扣分是需提供照片和居民身份证了,9月份启动交警部门将会针对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升级,一辆车的违章最多只可以用三本驾照来进行扣分,还在扣分时需出示被抓拍人的居民身份证,但凡是发现代替扣分并存在利益交易的情况,驾驶证将马上暂扣6个月并处以1000-2023元的罚款。

以前的代扣分可行是因为现在的违章拍摄技术暂时还没有达到可以了解拍摄驾驶人面貌的程度,代扣分本来就是违法行为,谁驾驶违章就应该谁被扣分罚款。随着违章拍摄技术的提高,驾照分交易在未来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今天起启动执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涉及购票、改签、乘车等多个方面。这当中,儿童免票标准提升、非动车组车票迟到作废等车票改签条款的变化涉及亿万铁路旅客,因而备受特别要注意关注。

新规1

1.2米至1.5米儿童可享受半价票

按照铁路新规,原来儿童半价票是身高1.1米至1.4米的儿童可购买,目前是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可购买。这项调整将使更多孩子享受到优惠。

目前孩子身体发育早一点,有的才五六岁,身高就超越了1.2米。此前,公交、地铁的儿童免票标准已提升10厘米,铁路将按照新规对火车站和铁路列车的身高检测线进行调整。现在已经在生产的京沪高铁列车,车门边的身高检测线就已经按1.2米至1.5米的新标准设定。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铁路大多数情况下不接受儿童独自旅行,但铁路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至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提高票和空调票。超越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带上一名身高不够1.2米的儿童,超越一名时,超越的人员数量应买儿童票。

免费乘车的儿童独自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声音:半价票限高

车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上儿童火车票的标准在2023年12月提升过一次,当时铁道部下发《有关调整儿童票身高的公告》,将儿童半价票由1.4米提升到1.5米。但那次没有将免票线由1.1米提升到1.2米。本次执行新规,才又把免票线的高度提高了10厘米。

新规2

非动车组车票开车后不可以退票或改签

按照新规第34条的主要内容,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这说明了,假设旅客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因为铁路退票规定本次没有作调整,旅客一定要在开车前退票,并收取百分之20退票费。但凡是未赶上列车,旅客将无退票概率,唯有动车组车票可以开车后办理改签,普通列车车票没办法退票没办法改签只可以成为废纸。

针对动车组列车的车票,新规规定,假设没有赶上动车组列车,车票依然不会作废,还可以去办理改签手续,而且,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的限制。新规特别提出,直达票当天当次有效,但整个过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行决定。这里说的直达票,就是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按照新规定,直达票旅客中途下车,车票也会作废。过去的相关规定是:乘坐普通旅客列车中途下车在有效期内可以办理中转签证手续。而从今天启动,除非是因为伤病等因素,不可以继续乘车的,可以经站车证实可以按照规定退票,不然其他情况直达票中途下车,车票将会失效。

新客规都拥有什么重要变化

一、优化客运许可。

·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按照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

·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成备案事项,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小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需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法开展”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法开展”。

二、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

·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针对可以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可以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

·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保证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提高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不是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

·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真真切切做到“放管结合”。

四、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取消现行《客规》中的没有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

·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限届满后,需要依法重新申请许可。

五、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获取班线经营许可,定制客运车辆核定人员数量在7人以上;

·在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址位置等方面给予定制客运车辆更大的灵活度;

·增多对从事定制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的义务规定及监管要求。

六、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客运发展。

·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需要进站发班。

七、强化客运安全监管。

·根据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距远、运营时间长、途经路况复杂,很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要求在准入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针对行李舱载货风险高、隐患大的实质上,明确货物安检、装载规范等要求,提高客车载货安全监管水平;

·增多发车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检、包车运次时限等多项措施和要求,保证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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