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聘后管理建议怎么写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聘后管理建议怎么写

山东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1、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管理。全面推行教师岗位分层逐级竞聘,岗位竞聘应明确任职年限、能力水平、课时量、教学实绩等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时间较差的,不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可以参加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考查结果不可以评为优秀档次,在续签聘用合同时可转岗或低聘。

各中小学校要真真切切担负起管人用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将师德行为规范、课时量标准、教育教学要求等内容写入聘用合同,科学规范开展考查评价,强化考查结果运用,建立起“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用人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教师任课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2、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2023年起,各地中小学核定的绩效工资增量都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

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按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编制、岗位等情形详细核算分配各学校绩效工资数量;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查评价和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占比应不小于百分之70;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考查等情形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详细分配时,要有效反映课时量和工作实绩,这当中用于课时量和教学实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总数比例应不小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百分之70。学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学期或年核算,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严禁违规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

中小学教师聘后管理建议?

要求

  (一)基本要求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教育教学,积极传播有益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正能量。

  3.爱岗敬业,具有教师职业理想,能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具体安排。

  4.锤炼专业能力,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开展素质教育,持续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仔细备课、上课、一对一辅导、批改作业、教学测试与评价。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应按规定担负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6.终身学习,持续性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素养。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任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按规定完成学校具体安排的行业企业实践任务。每一年按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河北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中小学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 本开展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还有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教师。

本开展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涵盖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需要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需要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需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本开展细则所称处理涵盖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涵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涵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有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和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警告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6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记过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12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合格或者以上等次。

第八条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相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以上等次。

第九条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可以少于24个月。

第十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试(评审)。

第十二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给予处分的,需要分别确定其处分。需要给予的处分种类不一样的,执行这当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三条 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暂时还没有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可以超越48个月。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取得的经济利益,一定要在处分生效那天起予以清退或上缴。

第十五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理;对配合调查、有关事实交代了解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酌情减轻处分;对隐匿、伪造或处理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法拒不配合调查的,应该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教师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这当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直至通报批评:

(一)工作作风散漫,常常产生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课或未经同意私自调课等情形的。

(二)无重要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原因等,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具体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三)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号码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四)工作这个时间段用手机或电脑从事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微商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不公平对待学生,未经同意私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与集体活动权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没办法给予处分的。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的。

(六)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场所的。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八)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学辅导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教育科研、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碰见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暂时还没有导致学生伤害的。

(十一)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并熟悉或知悉的信息谋取利益,暂时还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

(一)参加非法集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公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导致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学生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通过互联网等方法扰乱社会,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与学生出现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碰见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致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的。

(四)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目金额很大,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给予教师处理根据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还有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处理,根据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民办学校举行者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请任职合同,报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处理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认定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需要组织听证。

(三)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根据处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四)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该处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参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师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产生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自己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重要立功表现,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早一点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可以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查、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可以直接恢复到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参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 失职失责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错误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需要视情节轻重采用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平日教育督导不到位的。

(二)对违反师德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置不力、方法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产生违反师德行为的问题或因违反师德行为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开展细则由河北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开展细则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中小学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教育局直属的公办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市属中小学校”)。

二、聘用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控制数量、公开招聘、择优选聘的原则。

(二)用人学校与编外聘用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原则上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方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步一步建立学校编内和编外人员结合、固定和流动人员互补的制度,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三)根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牢固培养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保证编外聘用教师的参加权和知情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编外聘用教师自主择业、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的制度。

三、编外聘用教师控制

用人学校在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控制数内,按照教育教学需,向市教育局提出使用申请。市教育局按照各校编制数及教育教学需,核准各校详细使用数,并按有关规定组织招聘编外聘用教师,具体安排到用人学校。市教育局可对市属中小学校核定的控制数进行校际调剂使用。

四、编外聘用教师招聘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教育引导工作,具有贡献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全都良诚信记录。

2.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学历、学位、职称、专业及其他条件;未获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具有教育部教师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考试合格证明和对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满足《福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4.应往届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或者以上教师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

5.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使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暂时还没有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的人员;(3)涉嫌违法犯罪已经在接受司法调查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人员;(4)在各级各种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纪录写入学员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没有的人员;(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生及我市已在编教师;(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法律、政策规定不可以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办法

由市教育局制定编外聘用教师招聘方案并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1.公开招聘:采用笔试考试或笔试考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招聘岗位要求面试的,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笔试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百分之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百分之60。

笔试考试:统一采取当年福建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笔试考试成绩,笔试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线为满分值的60%,没有达到笔试考试合格分数线人员(含政策性加分)不可以进入面试、不可以录取。

面试:招聘岗位要求面试的,面试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人选原则上以每个职位的笔试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员数量与进入面试人员数量1:3的占比确定;招聘人员数量与进入面试人员数量没有达到到1:3的,学员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或者以上方为合格。

2.考查招聘:对研究生,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院校毕业生,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省属师范本科师范类专业毕业生,还有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或者以上教师职称的人员,采用面试考查的方法,学员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或者以上方为合格。

(三)备案

针对拟聘用的编外教师,由用人学校组织体检、考查,并将合格的人员报市教育局审查核验。市教育局对拟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编制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编外聘用教师管理

(一)签署劳动合同

原则上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书面签署劳动合同,再派遣到用人学校使用。情况特殊需签署自聘合同的,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署。编外聘用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能超出60天,试用期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二)使用终止

产生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用人学校可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与编外聘用教师的用工,对编外聘用教师作退工处理:(1)年考查或聘用期满考查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2)未与劳务派遣机构续签劳动合同的;(3)在影响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4)用人学校在学校念书生规模大幅下降或减编控编政策带来一定调整,编内教师能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的;(5)产生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学校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将上面说的内容纳入《派遣协议》。

(三)平日管理

编外聘用教师上岗后,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研、年绩效考查、请假制度、职称聘请任职、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参照编内教师。用人学校要加强对编外聘用教师的平日管理,制定编外聘用教师考查办法,每学年进行量化考查,学年考查及聘用期满考查结果作为是不是继续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薪酬待遇

编外聘用教师的薪酬标准继续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预核2023学年市属中小学政府购买编外聘用教职工控制数的公告》(岩编〔2023〕12号)规定执行,实行同岗同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编外聘用教师工资发放和“五险一金”缴纳按《劳务派遣协议》执行。

七、职称评聘

编外聘用教师的职称评聘参照编内教师管理。编外聘用教师满足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有关材料须用人学校及档案管理部门(劳务派遣机构)盖章审查核验确认。编外聘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参照同级同一类型学校。

八、人事档案管理

编外聘用教师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机构管理。每学年年考查结束后一周内,编外聘用教师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研、进修培训、年考查、奖惩、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材料经用人学校确认后,由学校统一交至劳务派遣机构存入个人档案。

九、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1.用人学校应按本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质上制定详细的编外聘用教师管理规定。

2.各个相关机构在聘用编外教师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审批编外聘用教师请假离岗,或者私自对外借出编外聘用教师等行为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还有经办人员责任。

3.本办法自颁布那天起开展。

4.龙岩市儿童保育院的编外聘用教师的招聘与管理参照本办法,由市妇联负责组织开展。

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1.正高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均达85%都.

(2)参与教科研工作,聘期内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或者以上本学科学教育育教学研究论文,主持完成1项或者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3)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每学年在市级以上开设1节或者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每学年听课15节或者以上并做出教学情况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4)担负青年教师培养任务,聘期内详细指导2名或者以上教师,所详细指导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等方面获取进步.

(5)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72课时,经验证登记合格.

(6)完成学校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高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担任1年或者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仔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优秀,每学年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都.

(3)参与教科研工作,聘期内撰写1篇或者以上教育教学论文并收录在县级或者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参加完成1项或者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4)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每学年开设1节或者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每学年听本学科学教育师课10节或者以上并做出教学情况点评;接受其他教师听课.

(5)担负青年教师培养任务,聘期内详细指导1名或者以上教师,所详细指导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方面获取进步.

(6)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72课时,经验证登记合格.

(7)完成学校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3.中级教师:

(1)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聘期内担任1年或者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仔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良好,每学年学生满意率达百分之80以上.

(3)仔细钻研教学工作,每学年开设公开课,接受高水平教师详细指导点评,提高教学能力.

(4)参加教研、教改任务和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总结,每学年撰写1篇或者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教学总结文章.

(5)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72课时,经验证登记合格.

(6)完成学校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4.初级教师:

(1)聘期内担任1年或者以上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

(2)仔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好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满意率达75%都.

(3)仔细钻研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开设1节或者以上公开课,接受高水平教师详细指导点评,提高教学能力.

(4)参加教研、教改任务和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每学年撰写1篇或者以上教学总结文章.

(5)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72课时,经验证登记合格.

(6)完成学校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小学师德师风管理办法?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自觉遵循《教师法》。

三培养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廉洁从教。

四持续性更新知识,总结教学经验。

五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仔细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循循善诱。

中小学教师转岗管理办法?

一、凡因工作需、机构调整或单位减员等需进行岗位调整的,可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其他因素需调岗、转岗的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递交申请,在内容框中填写《教职工校内调岗、转岗审批表》。

(二)经所在(拟调出)单位研究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拟调入单位根据岗位条件进行审核查验,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查,研究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

(四)人事处按照拟调入单位的空编数和岗位需求情况进行核验,并上报学校审批。

(五)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人事处下发《调配公告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校内转岗人员收到《调配公告书》后,须在一周(针对任课教师,可按照教学情况而定)内办完交接手续并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核准后讲解到新单位报到,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二、本单位内部科室当中其他人员转岗的,应报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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