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十六个一,防溺水四有措施是什么

防溺水十六个一,防溺水四有措施是什么

防溺水十六个一?

预防学生防溺水工作("十项一定要")

一是逐级奠定防溺水责任。二是成立预防学生溺水工作领导机构。三是提早谋划,超前部署。四是下发防溺水针对文件。五是召开防溺水会议。六是联合有关部门共同防范治理。七是加强学生预防溺水教育。八是加强媒体宣传。九是投入预防学生溺水工作专项资金。十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防溺水四有措施?

1、相关部门对危险开放水域加强监管

  对危险水域应该做到尽可能采用安全隔离或封闭措施,并设立醒目标警示标志,使儿童不可以轻易接近、进入或误入。

  针对城镇中的各自不同的开放水域,应有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并劝说试图游泳者离开。

  在雨季出现后,及时派专人到低洼地带查看,发现临时水洼时应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障碍物进行隔离。

2、学校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

  学校要加强防范溺水专项的教育引导工作,重视对学生的防范溺水安全教育,让学生培养溺水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需要提升学生防溺水的自觉性和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逃生的能力。

  3、家长配合学校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

  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引导工作,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常常对孩子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并提升自己的救护技能及孩子的自护自救能力。孩子在水边活动时,家长应陪同照看。

4、学生提升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学生应该持续性强化溺水安全防范意识,以血为鉴,引以为戒。学会有关的预防溺水安全知识,并能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质上,掌握并熟悉溺水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必要时自救或者救人。做到“六不准”:

  (1)不准私自下水游泳;

  (2)不准未经同意私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

  (4)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5)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互救人员的水域游泳;

  (6)不准未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下水救人。

防溺水七个一是什么?

一是上好一节预防溺水教育课。

二是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溺水安全教育。要求学校主要领导在节假日前一定要亲自主讲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三是悬挂一条“预防溺水”横幅或标语。

四是组织一次预防溺水专题活动。

五是针对家长开展一次主题教育,在济源日报、济源教育网络在线刊发《致全市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六是开展一次预防溺水工作家访。要求各学校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干部教师在5月底前对全部学生进行一次家访。

七是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整治。

防溺水十个一详细内容是什?

“六个一”即:上一堂预防溺水专题教育课;节日、暑假、放假前、开学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张挂一条“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横幅、组织一次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知识竞赛或知识展板等宣传活动;印发一份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宣传册页;开展一次预防溺水工作家长专访、发一封《致家长书》活动;布置一篇防溺水安全教育作业。

防溺水班级联防小组如何建立?

建立班级小组,根据地点位置来分,相邻的地才可以以分一个组,选出小组长,小组长负责宣传防溺水,还需要汇报还有阻止学生玩水,组员也要担任负责防溺水宣传

班主任:

1、每天上、下午第一节课下课前要检查班级学生出勤情况,发现有缺勤的,要及时电话号码追踪查访,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教导处。

2、仔细上好一次防溺水安全教育课或召开防溺水安全专题班会。

3、收集整理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教育作业。

班主任常常深入家访;住在附近的孩子相互监督,不让学生去沟渠边洗澡、玩耍;家长参加,负起责任。

福建预防中小学溺水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侵权责任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建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 福建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要、各尽其责、部门协作、社会参加、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根据“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各个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担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详细指导新闻媒体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常识宣传列入宣传教育计划,在夏季汛期、台风来临前及暑假这个时间段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制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有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特别要注意关注孩子防溺水和游泳安全。

(二)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开展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一年雨季、汛期、台风时节及春、秋季开学初和暑假前开展集中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一年暑假前要印发 《 告家长书》,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提高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与春 ( 秋)游、集体活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有关措施。

(三)公安机关对出现的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要积极帮开展救援,及时帮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及相关企业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没办法及时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水利部门要加强所管辖的水库、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行管理单位设置警示标志。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相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或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渡船的安全管理,保证学生渡运安全。

(八)各种景区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九)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园涉水区域及内河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平日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 池)将硬件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多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获取县 ( 市、区)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和未经过备案程序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全部不可以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相关涉水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打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社会氛围。

( 十三)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四)乡镇 ( 街道办事处)要根据 “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在学生集中过渡时,加强渡口现场管理。

(十五)村( 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具体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真真切切承担起对中小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

(十六)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真真切切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平日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查、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详细部门,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有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平日管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加强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开展排查整改行动,并采用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隐患的监管,帮处理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严格根据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出现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马上报告,针对迟报或隐瞒不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出现学生溺水事故,应根据 《 福建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条 出现学生溺水事故,公安、消防、卫生等接警单位要马上组织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公安、卫生计生、体育等相关部门做好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出现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需要及时采用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公告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出现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采用措施帮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公告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有与事故出现相关的第三人,需要对受伤害学生采用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溺水事故出现后,学校和有关单位需要尽早知晓事故因素,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还有有关部门需要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重要事故的处理结果,相关部门需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仔细履行职责、平日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导致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政府和责任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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