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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开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引导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学生改正错误为目标,以惩罚为特点的教育方法。
第三条 开展惩戒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方式,不要因惩戒出现对立和怨恨情绪,提高惩戒质效。
第四条 开展惩戒需要遵守规定的程序,不可以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法、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开展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素养的全面提高为目标,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 开展惩戒需要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原因的干扰,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 惩戒行为
第七条 影响教育活动正常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一)带上危险品入校。涵盖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自不同的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规则和程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考生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致使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规则和程序的。
第八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及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惩戒方法
第十条 由班主任开展惩戒的方法
(一)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背诵。按照学生的错误因素,选择有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累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标。
(三)体育。做一定数目标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标。
(四)劳动。担负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
(五)写作。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不要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六)隔离。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不要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七)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
(八)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针对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其他促进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式。
第十一条 由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开展惩戒的方法
(一)家长陪读。公告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二)全校通报。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导致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三)纪录写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违规行为很严重时的惩戒方法。处分涵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四)休学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医学治疗的,责令家长申请休学治疗。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二条 班主任开展的惩戒方法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需要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过家长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训诫室。由有关心理咨询和具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师依照不一样情况采用不一样方法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十四条 成立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一对一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
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针对需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需要根据学校制定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书面公告学生监护人。
第十五条 针对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开展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加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详细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故将他表现纪录写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学生,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可以决定建议故将他转送针对(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针对(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针对(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以前不可以成为各自不同的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 申诉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请来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详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那天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那天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觉得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觉得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针对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
第六章 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需要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方式等内容,提升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成立惩戒教育专项监督小组,发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号码,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违法惩戒究责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证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1)大多数情况下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学生,涵盖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多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2)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涵盖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担负校内公共服务、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与游览还有其他集体活动等;
(3)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且一定要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涵盖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训诫、针对人员一对一辅导矫治等。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案例分析《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规则和程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开展教育惩戒。但惩戒不等于惩罚,学校、教师不可以采取击打、刺扎等体罚或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变相体罚行为,处罚学生。
教育惩戒是指在课堂教学途中,为了维护纪律、促进学生行为改变等目标而开展的一种手段。中小学教师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教育惩戒规则,并在平日教学中严格执行。
下面是中小学教师应该遵守的一部分开展教育惩戒规则:
1. 依法依规:教育惩戒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进行,不可以违反法律、损害学生利益和尊严。
2. 分清轻重缓急:教育惩戒一定要按照详细情况分清轻重缓急,措施也要因人而异,不可以一刀切。
3. 公正公平:教育惩戒一定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个学生,避免导致没有必要要的争议和不良后果。
4. 注重关心与帮:教育惩戒过程应该注重关心和帮学生,从根源处上处理问题,帮他们改正错误,防止走上歧途。
5. 做好记录和统计:教育惩戒应该做好记录和统计,以便日后查询和掌握并熟悉学生的成长和行为变化情况,同时也方便家校沟通和管理。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中小学教师在开展教育惩戒时,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以公正公平、关心帮的原则出发,注重记录和统计,深入挖掘学生问题背后的根本,帮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规则时需遵守以下几点:1. 依据有关法规:教师开展教育惩戒一定要要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2. 量化分级:针对学生的不一样违纪情况,教师应该采用不一样的教育惩戒方法,并根据惩戒的轻重缓急给出对应的分级措施。3. 公开透明:开展教育惩戒一定要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要使用过度惩罚、辱骂等不当方法。4. 科学评估:应该对教育惩戒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和反思,按照效果的好坏持续性完善和提升教育惩戒的方法和策略。总而言之,教育惩戒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但也一定要合法、透明、科学、公正和合适。教_
《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规则》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考试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规。
2023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已于2023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需开展教育惩戒规则因为在平日教学和管理中,会碰见学生的不良行为和违规情况,假设没有对应的惩戒规则,没办法有效维护教学规则和程序和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开展惩戒规则也可帮学生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推动其全面发展。同时,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教育惩戒规还需遵守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适度一定程度上的原则,保证不会对学生出现伤害或刻意打压。除了明确的惩戒规则,还要有加强对教师的教育教学素养和心理健康的培训,提升其处理学生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因为这个原因,中小学教师一定要开展教育惩戒规则,但一定要注意方式、量力而行,最后达到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目标。
在相对的程度上开展了教育惩戒规则。因为中小学教师需通过教育惩戒来维护课堂规则和程序、管束学生行为和提高学生道德水平。教育惩戒规则的开展能有效的帮教育者达到这些目标。除开这点一部分学校也已经制定了对学生惩戒的对应规则,来规范教学规则和程序。然而教育惩戒的开展也存在问题。一部分不当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学生或导致不好的错误影响。因为这个原因,教师们在开展惩戒时需谨严考虑,尽可能不要使用过于严厉或不当的手段。因为这个原因,中小学教师需按照学生实质上情况,得出对学生最适合的教育惩戒方法,以便在维护课堂规则和程序、规范学生行为的同时更好地达到教育目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2]
中小学教师需要开展教育惩戒规则。因为教育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能有效的帮学生更好地在学校念书园中形成积极向上的行为习惯,同时也可维护良好的教学规则和程序。在实质上操作中,教师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合理、公正的教育惩戒制度,还在开展途中要注重方法方式,不可以以过度惩戒、体罚等方法对待学生。除开这点中小学教师在开展教育惩戒规则时,也应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的影响,不要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还应该注重与学生和家长的有效沟通和互动,共同创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大多数情况下惩戒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按照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运动要求;
(四)不能超出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规则和程序或者违规带上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需要视情况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较重惩戒方面,《规则》提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需要公告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担负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针对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严重惩戒方面,《规则》提出,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或者有欺凌考生、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需要提请学校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才员进行一对一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能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建议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强制措施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予以制止、暂扣并公告家长,情况严重的,需要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需要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需要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规则》同时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教育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规则》指出,家长对教师开展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需要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最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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