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惩戒条例,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条例

中学生惩戒条例,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条例

中学生惩戒规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

中小学安全教育规定?

1.不迟到,不早退,没有按时到校或早一点离开学校要请假;不去网吧、酒吧、歌舞娱乐场所。

  2.过马路走斑马线、天桥或地下入口通道,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栏;不在马路上、车辆周围玩耍。

  3.乘校车到校要及时下车,乘校车回家时不见家长不下车;不坐三轮车、农用车等无客运资质的车辆,不顺搭陌生人的车辆。

  4.没有12周岁不骑自行车,没有16周岁不骑电动自行车;行走或骑车时不看手机、不听音乐,不在机动车道骑车。

  5.碰见暴雨、雷电、冰雹等恶劣天气和易发泥石流、滑坡、塌方等灾害路段,要规避或绕行。

在学校念书安全

  6.仔细学习安全知识,参加学校组织的应急疏散演练和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安全意识,提升防范技能。学生身体有疾病隐患等情况特殊要及时告知老师。

  7.上下楼梯、通行楼道要靠右慢行、不推拉,在礼堂、食堂等人多场所不拥挤,讲究规则和程序,不要踩踏。

  8.不攀爬楼梯、走道、水池等区域的护栏设施,不到无护栏的一个实行性很强的平台玩耍,不要坠落。

  9.不吃“三无食品”、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食品,不买无证小摊小贩的食品;讲究个人卫生,个人餐具要及时清洗;生病或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老师和家长。

  10.遵循寄宿规定,不需要电器、不需要明火,不留他人住宿,保持宿舍干净通风,熟知逃生入口通道,会用消防器材。

防溺水安全

   11.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坑等区域玩耍。

  12.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不在河道边洗东西、抓水草、鱼虾、青蛙等。

  13.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未经同意私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着的情况下游泳。

  1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15.发现同伴溺水,马上呼喊大人帮,不下水施救,要智慧救援。没有大人前来施救时,可以在岸上用树枝、竹竿、绳索、木板等施救。

心理健康安全

  16.积极乐观,多与老师、父母、考生沟通交流,多参与体育锻炼和学校集体活动。

  17.坚持良好的学习习惯,提升课堂学习效果,不漫无目的参加社会一对一辅导机构。

  18.碰见问题尽力自己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学会请他人帮,心中有想不通的事情要学会向家长和老师倾诉,碰见挫折不气馁,提升自信心和抗挫折能力。

  19.不打架斗殴、欺凌他人,不抽烟、喝酒、打牌、吸毒,不玩色情、暴力、自残等游戏,不沉迷手机、互联网。

  20.不轻信互联网信息,不传谣言,不参加迷信、邪教、传销等非法活动,不与陌生网上的吃瓜群众见上一面。

中小学生惩戒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中小合法办学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行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开展细则全文?

很抱歉,我没办法提供全文的回答。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开展细则是一份比较巨大的文件,需涵盖不少方面的主要内容,涵盖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保护措施、教育和医疗等方面。它的开展细则会按照不一样的详细情况进行一步一步完善和更新。假设您需了解具有更多的体的主要内容,建议您去有关政府部门或者专业机构查阅有关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促使其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系指在本省居住和暂居的六周岁(不含本数)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期望和未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有家庭和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智力发展的特点,坚持以培养教育、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需要依法行使监护职责,仔细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保证他们必要的物质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不可以歧视、虐待、遗弃。

没有监护措施的,不可以让未成年人分户独居。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以身作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教育方式管教未成年人,不可以溺爱、放任、迁就。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教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吸烟;

(二)饮酒;

(三)恋爱;

(四)赌博;

(五)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

(六)打架,械斗,辱骂他人;

(七)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的书报、杂志和音像制品;

(八)其它不良行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九条 学校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学生的理想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品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等,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学校和教师需要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时间,不可以额外增多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可以将学校的教学设施、场所挪作它用;不准在危险校舍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条 中小学校需要按照学生的实质上情况,进行劳动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与必要的勤工俭学、社会公益劳动或者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需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既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又进行思想、品德、法制、纪律教育。

教师需要爱护和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可以辱骂、体罚学生。对后进、弱智和残疾的学生,不可以歧视或者放任不管。

第十二条 对扰乱学校规则和程序或者对学生拦截、侮辱、殴打和勒索财物的人,学校、教师需要教育制止,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需要支持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不允许学校、教师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滥收取的费用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建立家长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详细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学生的管教工作。

学校和教师需要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制止。

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情况特殊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孩子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别对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康复和就业等方面给予帮,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歧视、侮辱、虐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鼓励和支持学校、社会团体和公民,为培养教育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法律、教育等咨询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人,解放军官兵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未成年人的一对一辅导员。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支持和组织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等部门和个人创作或者提供合适未成年人特点、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努力为已经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创造条件,仔细执行劳动保护、保险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招收、雇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业、从艺或者帮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县、市辖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宣传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开展;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育、挽救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的经验;

(四)受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交由相关部门查处,为被害人提供或者寻找法律保护;

(五)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六)详细指导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七)处理其它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宜。

第五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会需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从多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培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它单位,需要关心学生的课余和假期生活;关心和帮无教育能力的家庭教育管理未成年孩子;协同公安派出所、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行为及解除收容教养、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育

学生的休息权规定?

学生课间休息的自由不容侵犯

学生休息权内容: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公布了中小学生课间“休息令”:学校不可以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可以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没有必要要的管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可以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可以延长在学校念书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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