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惩戒规定细则?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开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
小学六年级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开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引导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学生改正错误为目标,以惩罚为特点的教育方法。
第三条 开展惩戒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方式,不要因惩戒出现对立和怨恨情绪,提高惩戒质效。
第四条 开展惩戒需要遵守规定的程序,不可以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法、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开展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素养的全面提高为目标,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 开展惩戒需要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原因的干扰,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二章 惩戒行为
第七条 影响教育活动正常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一)带上危险品入校。涵盖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自不同的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
(二)扰乱正常课堂规则和程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三)打架和斗殴。
(四)侮辱教师和考生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致使学校财产受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规则和程序的。
第八条 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
(一)不及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迟到、旷课或逃学。
(三)考试作弊。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第九条 违反中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惩戒方法
第十条 由班主任开展惩戒的方法
(一)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背诵。按照学生的错误因素,选择有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累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标。
(三)体育。做一定数目标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标。
(四)劳动。担负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
(五)写作。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不要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六)隔离。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不要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七)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
(八)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针对教育和反省反思。
(九)其他促进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式。
第十一条 由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开展惩戒的方法
(一)家长陪读。公告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二)全校通报。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导致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三)纪录写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违规行为很严重时的惩戒方法。处分涵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四)休学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医学治疗的,责令家长申请休学治疗。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二条 班主任开展的惩戒方法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需要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过家长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训诫室。由有关心理咨询和具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师依照不一样情况采用不一样方法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十四条 成立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一对一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
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针对需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需要根据学校制定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书面公告学生监护人。
第十五条 针对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开展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加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详细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故将他表现纪录写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学生,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可以决定建议故将他转送针对(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针对(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针对(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以前不可以成为各自不同的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 申诉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请来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详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那天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那天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觉得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觉得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针对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
第六章 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需要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方式等内容,提升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成立惩戒教育专项监督小组,发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号码,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违法惩戒究责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证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小学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1)大多数情况下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学生,涵盖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多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2)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涵盖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担负校内公共服务、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与游览还有其他集体活动等;
(3)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且一定要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涵盖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训诫、针对人员一对一辅导矫治等。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引导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学生改正错误为目标,以惩罚为特点的教育方法。
第三条 开展惩戒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方式,不要因惩戒出现对立和怨恨情绪,提高惩戒质效。
第四条开展惩戒需要遵守规定的程序,不可以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法、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开展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素养的全面提高为目标,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第六条开展惩戒需要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原因的干扰,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家长建议:
1、使用惩戒规则要有尺度,过犹不及。
2、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一定程度上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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