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家庭教育之如何应对校园欺凌,为什么要开展中小学法制报告会活动

中小学家庭教育之如何应对校园欺凌,为什么要开展中小学法制报告会活动

中小学家庭教育之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针对受欺凌的考生来说,一定要勇敢地报告老师,由班主任出面处理是最好的。再者可以告诉家长,让家长出面去找老师,以此对欺凌者施压,杜绝再次受到欺凌。其实不少校园欺凌一开头依然不会严重,因为欺凌者会警告被欺凌者,不说告诉家长和老师,不然会变本加厉的欺凌对方。受欺凌者就因为怕报复,不敢跟家长和老师说,以此让欺凌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欺凌。

老师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公正地处理欺凌事件,会主持正义。欺凌者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不敢与老师对抗的,因为这个原因超过百分之80情况下,欺凌者会害怕老师和学校处分自己而收敛,不敢太造次。再说当老师清楚这些情况后,也会对欺凌的考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可以通过与欺凌者家长进行沟通来抑制欺凌者的行为。

受欺凌后,有的学生不愿意告诉老师,那也可回家告诉家长,让家长出面找老师来协调。这时候家长也不可以太偏激,最好不要直接找欺凌的考生,应该通过班主任老师。

为什么要开展中小学法制报告会?

普法教育,人人参加,人人知晓,从我做起,从小学起。针对最近几年来犯罪年龄持续性下降,少年殴斗事件的持续性出现等问题,很有必要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实践,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报告会,使青少年早期接受法律、法规的教育,使法治深入人心。

法制教育从小抓起,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好中小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主要内容涵盖:加强法律制度的构建,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加强家庭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预防犯罪,改善社会环境,强化社会管理,打造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广泛和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相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加,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本法开展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培养、表彰先进典型。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结合未成年人不一样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需要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面说的教育的同时,需要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导致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培养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需要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一样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少年先锋队需要结合实质上,组织、举行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各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需要结合实质上举行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查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需要聘请任职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按照条件可以请来校外法律一对一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需要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详细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需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针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需要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需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需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带上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有意或恶意毁坏财物;

参加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需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可以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需要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获取联系。

未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需要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需要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公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与开展不良行为的团伙的,需要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需要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需要及时采用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以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独自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可以放任不管,不可以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孩子都拥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孩子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孩子、养孩子、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孩子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加强教育、管理,不可以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需要举行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一样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讲解良好有效的教育方式,详细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针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开展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非常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需要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故此,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不允许开办上面说的场所的详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面说的场所的,需要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需要帮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需要掌握并熟悉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针对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开展不良行为的,需要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可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开展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开展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可以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内容,不可以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还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利用通讯、计算机互联网等方法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主要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可以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主要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还有各种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还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需要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标志,不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需要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标志。

针对很难判明是不是已成年的,上面说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带上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加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开展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需要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需要相互配合,采用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需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深造念书的未成年人需要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一样外,需要加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出现的因素还有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需要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深造念书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可以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这个时间段,执行机关需要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需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培养自尊、自律、自强意识,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自不同的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面说的部门和组织都需要接受,按照情况需采用救助措施的,需要先采用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开展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可以开展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也可自己向上面说的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需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还有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需要加强保护,保证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保证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证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并按照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专门进行法制教育。

针对被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可以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需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针对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可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需要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这个时间段,执行机关需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需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能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需要采用有效的帮教措施,帮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来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帮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是治国之本是保证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最近几年来,因为受社会、家庭、个人等的影响,在孩子当中产生了一部分拉帮结伙、讲哥们义气、吸烟等不良情况,有的孩子因为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加上自己心理素质脆弱,缺少自制力和挫折的承受力,经常导致心理压力,出现心理障碍,导致逆反心理及过激行为,以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情况频频出现,而且,呈上升趋势,危害严重,形势比较严峻,由此可见,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提升孩子法制观念是势在必行的是不容小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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