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怎样放得更大》教学设计,中小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讨论稿和小学1500米教学教案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怎样放得更大》教学设计有一...
小学教案
一、实物引入 1、每组一份苔藓,“这是什么?” “怎样把它放大了让我们看个了解?”提供放大镜(2.5倍)观察。
“认为怎样?” 2、“那又怎样把它放得更大呢?”出题。再次提供放大镜(5倍)。二、探究怎样放得更大 。1、比较:用两个放大镜观察苔藓,与一个放大镜观察反复比较。认为怎样? 1、探究活动: (1)你是咋放置两个放大镜的位置的? 罗列四种摆法,并板书。(2)验证四种摆法。(3)通过反复比较,你认为哪种放法最好? 选出最好摆法,形成共识((1)倍数大的放下面更了解;(2)两个放大镜当中保持一定的距离比直接重叠在一起放得更大。) 三、自制简易显微镜 。过渡:这样观察物体,感觉有哪些不方便吗? 1、讨论显微镜的制作方式和步骤。要固定,需什么材料? 怎样固定操作起来更方便? 组内讨论。交流。2、制作:学生分组制作,教师巡回详细指导。操作步骤: (1)胶片立放标本上; (2)用大倍数的放大镜观察标本,直到清晰; (3)用记号在胶片上标出这个放大镜的位置; (4)把双面胶粘放大镜外圈上,并撕去外纸; (5)从放大镜柄一侧启动沿胶片上的记号粘,固定好第一个放大镜; (6)第二个放大镜进入镜筒后,调节与第一放大镜的距离,直到看得最了解为止; (7)在第二个放大镜柄的下方粘住两片胶片,一个简易显微镜就算完成了。3、介绍原理:我们刚才经历的过程就是大家发明显微镜的过程。在 17 世纪,大家把两个凸透镜组合起来,一个凸透镜把另一个凸透镜所成的像进一步放大,这样明显提升了放大倍数,那就是最早的显微镜。4、了解自制显微镜的倍数: 过渡:既然如此那,我们手里的显微镜最大能放大几倍呢? (1)学生提出自己的想法,老师归纳出两种可能“倍数相加等于7.5倍”、“倍数相乘等于12.5倍”。(2)教师告诉学生正确的计算方式是两个放大镜的倍数相乘12.5倍。5、用自制的显微镜观察蚂蚁、苔藓、手等。与用肉眼观察时取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四、了解显微镜的发明、发展史。过渡:确实显微镜把人类带进了精彩的微笑世界,既然如此那,有关显微镜你有哪些想要获悉的吗? 1、课件:显微镜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历史。(1) 荷兰生物学家列文虎克年轻时在一家杂货店当学徒,常常磨制镜片玩,后来他用两块镜片制成了世界上最早可以放大300倍的金属结构的显微镜,使人类看到了过去从来没有看到的微生物世界。(2) 显微镜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史: ● 在列文虎克的基础上,经后人持续性改进,这样的光学显微镜最大放大倍数可达1500倍左右。●1932年,德国科学家制成了世界上第一台透射电子显微镜,由此把放大倍数提升到10000倍。● 1952年世界上研制成功了放大率200万倍的电子显微镜,大家利用它可以看到物质内部的精细结构,了解了全部物质都是由一部分肉眼看不见的极小极小的微粒组成的,以此发现了原子世界。●1983年,大家发明了扫描隧道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具有很高的空间分辨率,横向可达0. 1纳米,纵向可更高于0. 0l纳米 五、拓展: 过渡:是呀,显微镜的持续性改进凝聚着人类持续性探索的精神,你能改进你的显微镜吗? 1、课外改进自制的显微镜,并用它观察身边的生命世界。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查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事故程度分为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要教学事故。
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重要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处理办法:
1、大多数情况下事故,公开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奖金;
2、严重事故,给予校内警告处分扣发绩效奖金,取消年终评奖资格、和当年晋升高一级教师资格;
3、重要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纪录写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取消事故当事人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合格或者以上等次,并按照绩效工资有关管理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1、中小学教学事故的界定是指在教学途中出现的、致使师生财产、安全和健康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教学事故涵盖意外事故和意外事件两类。2、出现教学事故的原因主要涵盖教师教育水平低、管理不善、设备过时等方面,同时也涵盖学生个体原因、家庭因素等方面。3、针对教学事故,中小学校应该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核实责任,按照责任划分,给予对应的处理措施。同时,中小学校应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定期检查教育设备还有加各位考生庭教育力度等,以不要教学事故再次出现。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规则和程序,提升教学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自不同的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证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规则和程序和教学质量,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查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事故程度分为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要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默认为课程教学类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教学中有有损教书育人的言行。
(二)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或者以上。
(三)未经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
(四)上课时间打电话号码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干扰上课规则和程序。
(五)阻挠教学督导员亦或是学校具体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
(六)未经同意私自将上课时间用于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七)上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或在授课途中有明显不备课情况。
(八)未经同意私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九)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详细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对应要求。
(十)作业不布置或布置了不批改达2/3以上。
(十一)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详细指导教师未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合实质上评定成绩达到所详细指导学生人员数量的1/3。
(十二)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很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默认为课程教学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途中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二)教师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很大者。
(三)课前未仔细备课,上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百分之80以上的学生持否定意见。
(四)未经教务处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变化或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五)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同意私自停课、旷课及误课;迟到、早一点下课10分钟以上。
(六)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没办法进行或推后超越20分钟以上。
(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详细指导教师纵容学生相互抄袭,或不合实质上评定成绩达到所详细指导学生人员数量的1/2。
(八)选用考试教材存在严重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九)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默认为课程教学类重要教学事故:
(一)教学途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没有按规定介绍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或因教师的错误详细指导或擅离职守,在教学途中导致重要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四)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非常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默认为课程考查类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
(一)监督考试人员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督考试人员没有按要求执行监督考试守则,如监督考试时擅离考场、看书报、看手机、批阅考试试卷、闲谈等行为,导致不良后果。
(二)教师出题时考试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考试试卷内容或参考答案有很大差错。
(三)在阅卷、核分、填写学生成绩等工作中不仔细,产生有点多差错。
(四)教师不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整理、提交教学及考试有关档案资料,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五)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很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默认为课程考查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师没有及时出题而影响正经常容易考到试;或临近考试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试卷。
(二)考试出题内容和份量不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产生开考试结束之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考试试卷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没办法正常进行。
(三)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考试时间、地址位置或者考试具体安排,导致严重后果;因玩忽职守,致使学员未能如期参与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要损失;未经同意私自将考试试卷、答卷或者相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未经同意私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以保密的情况。
(四)监督考试人员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或者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监督考试时擅离岗位,导致考场规则和程序混乱;监督考试中不负责任,对学生题目作答进行暗示、提示;对学生违纪情况隐瞒不报、未仔细履行职责而导致所负责的考场产生作弊严重、产生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或考试设备不可以正常工作。
(五)未经考查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未经同意私自修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明显错评、漏评或者满分差错;随意修改成绩,偷换、涂改学员答卷或原始资料;丢失考试成绩。
(六)监督考试老师或任课教师丢失学生考试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没办法确定。
(七)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默认为课程考查类重要教学事故:
(一)监督考试人员协考生生考试违规,导致恶劣影响。
(二)有意或恶意修改、伪造学生成绩,导致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非常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默认为教学管理类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
(一)报表和统计在内容框中填写错误或漏报,导致不良后果。
(二)排课、排考不当导致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岗上课,且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三)因情况特殊经教务处或学院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公告学生和老师,致使空堂15分钟以上。
(四)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考试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资料。
(五)学院、系(教研室)不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和教学计划填写考试教材订购单;或因考试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导致开课两周后学生无课堂考试教材。
(六)审核查验不仔细、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导致不良后果。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导致不良后果。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很大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默认为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事故的检举途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打击报复;或在教学事故的处理途中有意或恶意包庇,不及时核实、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二)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导致严重影响。
(三)丢失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管理档案或考试试卷、毕业论文等重要教学档案。
(四)未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上课这个时间段未经同意私自抽调学生从事其它活动。
(五)在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制作途中产生错误,导致严重后果。
(六)考试试卷出题、印制、传送、保管途中有意泄露考题或未经同意私自改写学生成绩,导致不良后果。
(七)后勤保证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八)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产生以下情形之一者,默认为教学管理类重要教学事故:
(一)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有意或恶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明,导致恶劣影响。
(三)其他干扰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对教学导致非常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按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程序进行:
(一)事故被发现、检举后,由发现者或受理者在内容框中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情况特殊记载表》(附件1)。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马上组织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在内容框中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情况特殊说明表》(附件2),认真说明事故出现的具体情况,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有意或恶意拖延或拒不填写的,有关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定,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重要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向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反馈最后处理决定,单位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人事处按照处理决定执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事故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附件3)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默认为无异议。申诉处理的详细工作程序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根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针对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800元,年考查等次不可以确定为优秀。
(二)针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纪录写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800~1500元,取消事故当事人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考查等次不可以确定为优秀。
(三)针对重要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纪录写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取消事故当事人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合格或者以上等次,并按照绩效工资有关管理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四)针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五)针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第二次事故按重要教学事故处理。
(六)针对一个学期内出现多起重要教学事故的单位,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分管校领导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扣发很多于30天的责任绩效工资,所在单位在学校年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以上扣发的绩效工资将在年拨付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进行核减。
第十五条 各种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针对大多数情况下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照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公告,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公开批评处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
(二)针对严重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照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公告,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纪录写入当事人业务档案,由人事处执行。
(三)针对重要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照处理决定下达扣减绩效工资公告,由学院制表执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由教务处执行;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并纪录写入当事人业务档案,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由人事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各级教学与管理活动。
(二)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三)当事人如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还须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执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2012〕64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情况特殊记载表
2.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情况特殊说明表
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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