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指什么意思,古代的律学

律学指什么意思,古代的律学

律学指什么意思?

答:律学是指按照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单是根据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有关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当中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还有诉讼和狱理等。

西汉的于定国、杜延年,东汉的郭躬、陈宠等人世代传习法令,收徒教法,学生多至数百人。

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

晋代张斐和杜预等也曾对晋律作注释,并对立法原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一定说明。

东晋以后,私人注释渐渐由官方注释所取代。公元652年的《唐律疏议》是这样的官方注释的范本。

律学是研究律制构成与应用的科学。律学须对音乐所用的音律进行研究。音乐所用的音大部分是有确定高度的,律制则是以某特定音程为基础,用数学方式规定的一系列乐音高度的体系。体系中的每个单位称为"律";音阶是根据音程关系的一定规格从律制中选择若干律而构成的音列,这当中的每个单位称为"音"。"音"与"律"合称"音律"时,除指律制外,兼指在高度上作精确规定的全部乐音。

律学是什么?在古代怎么记载?

中国古代律学

这里说的“律学”,即研究乐音体系中音高体制及其相互的数理逻辑关系的科学。它是音乐声学、数学和音乐学相互渗透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相关音高体制的研究与应用中,律学规律基本上无处不在。

中文名

中国古代律学

外文名

Ancient Chinese Tuning System

律学

不仅是音乐学也声学的组成部分之一

音与律

中国古代对律学一向比较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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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与律

正律器与管口校正

律制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简介

律学不仅是音乐学、也是声学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以乐音为研究对象,用数理方式研究发声体及其音高(波长、弦长)当中的规律。

音与律

中国古代对律学一向比较重视。《尚书·尧典》中就有“同律度量衡”的记载。 二十四史的大多数都拥有律历志,这当中相关于律的主要内容。从出土文物如石磬等的研究,夏、商时期的人已有绝对音高概念。可能在殷商时期,中国已出现了五声,即宫、商、角、徵、羽,从而构成五声音阶;可能在西周时期,又发展为七声,也就是在五声之外增多了变徵和变宫两个变声,从而构成七声音阶。古代人是靠听觉器官来判别这些音的音高的,即“以耳齐其声”(蔡邕《月令·章句》)。

因为对成组乐音的认识,就出现了十二律。其名称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和应钟。考古发现,西周中晚期的编钟已刻有以上一部分律名的铭文。这个稳定的命名关系,以黄钟律为标准音高之首,依次各按半音关系顺序排列。中国古代用“大”或“强”字表达低音(长波音),用“小”或“弱”字表达高音(短波音),并以“为声有迟有速”的“迟”、“速”两字表示发声体的机械波速度的快慢(《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一《昭公元年》),以“比”表示两个乐音的音高一样,以"平调"或"和调"表示人为地使两个同高度的乐音共振,以“应”表示共振情况(《国语·周语》)等等。

正律器与管口校正

正律器指用于确定标准音高的律管或弦准,以它所发出的音作为黄钟音的标准高度。非常多文献表达,中国古代普遍以律管作为正律器,可能是因为它比弦较少受到风雨燥湿的影响,但也不排除古代人第一按照即时调好的标准弦音而确定律管的长度,然后再以该标准律管来校准各自不同的乐器的管或弦的长度。因为历代典籍没有留下相关律管的管径、孔径、开管或闭管、吹奏法等重要资料,加上历代度量衡单位的变迁,因而它的绝对音高已难于考订。但是正律器无疑经历了渐渐精确的过程。如早先规定黄钟宫音的律管长“三寸九分”(《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篇》),后规定“长九寸,孔径三分,围九分”(《月令·章句》)。这表达古代人清楚管音不仅与管长,而且,与孔径相关。

用管作正律器,一定要考虑管口校正问题。晋荀勖首次提出了管口校正的一种方式,以管作正律器从此成为标准。荀勖的管是同径开口管。明代乐律理论家朱载堉以“围径递减”方式确定管口校正数。他们的方式都是当时声学上的先进成就。

汉代乐律家京房曾制作一种"状如瑟"的正律器,叫做“准”。在不考虑管口校正时,他正确地觉得“竹声不可以度调”(《后汉书·律历志》),并因为这个原因把正律器从管改成弦。后来以弦作正律器渐渐被人认识。南朝梁武帝熟悉钟律,据《隋书·音乐志》记载,天监元年(公元502)自定四器,“名之曰通。通受声广九寸,宣声长九尺,临岳高寸二分,每通皆施三弦”。各弦粗细不一,均有精确的规格,用以正律有“悉无差违,而还相得中”

有關法律知識的讀後感?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的思考  古罗马的思想家西塞罗说过:“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  自由与法律之关系,从古至今不少人对这一作出解释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即是在历史传统中占主流地位的相对自由主义,觉得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作法律所允许的和不不允许的事情;另一类是主张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主义,觉得自由是绝对的,不受涵盖法律在内的任何原因的限制。  霍布斯较早提出相对自由主义观,他觉得,自由是人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想法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但霍布斯同时给自由限制要求了一个条件:唯有在遵循法律的条件下才有自由。  绝对自由主义者虽不如持相对自由主义观点者为多,但也不乏其人。西方主张极端个人自由主义的思想家萨特在其著作《禁闭》中觉得:“他人就是地狱”。我们国内古代思想家庄子也持这样的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观点,在他那里,自由是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不受外界的任何管束。  过分的绝对自由,现实中将出现没办法无天的状态,遥想1966年到1976年间,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此间完全废弃了法律,大家漫无目的随意的打砸、抢夺然而,导致了中国整整十年飞荒废,十年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受阻。同样前几年,抗日游行这个时间段的社会动乱,多少人罔顾法律当街砸车,烧店等等给社会规则和程序带来混乱最后受害的都是周围的中国人。  绝对自由是有几大问题和缺陷的,然而,相对自由呢?就一定是正确的么,自始至终强调自由一定需要在法律的限制下,过分的强调法律是不是太保守了?人的自由分为,想、说、做三种。对应的就构成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在思想自由形态,自由是绝对的,它不应也不可以受法律的制约,即主体的思想活动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外界条件的制约;在行为自由形态,自由是相对的,即主体的自由行为活动一定要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是行为自由的特点;在言论自由形态,自由表现为两种形式:思想式言论自由和行为式言论自由。思想式言论自由不受法律的限制,行为式言论自由受法律的限制。  思想自由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前提,是人类知识传承、文化积淀的基础,是真理传播、社会进步的动力。思想自由涵盖思考自由、情感自由、信仰  自由等,这些自由都是人的意志活动本身范围内的自由,因而是绝对的,不受法律制约的。法律只应限制人的行为,而不应限制人的思想,纯粹的思维活动不会危害他人,人之思想在变成公开的行为以前,不会破坏社会的规则和程序,法律没有任何要求和限制思想自由之必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行为准则,仅仅能对人的行为出现强制力,而不可以对人的思想出现强制力。其实,一个人的思想是没办法控制的,不论是外界的力量有多大,政府的权力有多大,都永远没办法阻止大家接受或持有某种见解,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却没办法剥夺人的思想和信仰,法律没有任何要求和限制思想自由之可能。法律针对思想自由不但不应予以制约,而且,应该提供必要的保证机制,以保证思想自由得到最充分的达到。  人应该享有财产的自由,进行各自不同的社会生产活动、政治活动的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等行为自由。但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人的行为会对他人和社会导致影响。人人都具有利己性它会只顾自己的想法与要求,不惜牺牲别人来设法满足这些想法与要求人的各自不同的要求的无限性与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有限性的矛盾,使社会规则和程序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法律是保证社会正常的首先工具,个人的行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界定。行为自由是指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自由。法律限制了行为自由,一个方面任何行为自由都容易被其他人或社会组织所利用,这让任何人都拥有可能成为滥用自由的受害者。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等于说想具体是什么时候游行就具体是什么时候游行,想到什么地方示威就到什么地方示威,如此一来势必导致社会规则和程序的混乱,故此,国家又制定了《游行示威法》,详细限制要求了游行示威的各项条件,将公民的行为自由限制要求在不危害社会规则和程序的法律范围内。另外一个方面,国家的安宁、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是达到行为自由的前提条件。若法律仅以授权性规范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无义务性规范限制要求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范围,则很难保证社会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运行,进一步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没办法有效达到。  言论是思想的一种基本表达方法,它有两种详细的存在方法:一是口头的,一是文字的。比如,一个人记日记,就算在其日记中存在危害国家、社会的主要内容,但只是自己清楚而没有在任何公共场合对任何其他的人宣传或散布,既然如此那,,他的言论是思想式言论,不具有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可能,法律无对其进行限制之必要,以减少法律实行社会控制的成本。但是,,若该行为是在公共场合进行,在公共场合大肆宣传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言论,便成为行为式言论,具有社会危害性,法律肯定对其进行干预,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达到,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法律既要保证言论自由的压倒性,又要限制言论自由在一定的范围内。两者当中个人觉得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要以公共利益为原则。公共利益代表着,群体中大部分人的根本或者长远的利益,大家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候要考虑到公共的利益。  自由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自由的确认,促进自由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人的思想是完全绝对的自由,人的行为和言论应该和法律相适应,没有限制的行为言论自由,将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康。中国正出于社会高速发展时,随着经济发展、思想发展,有部分人打着自由的旗号,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社没有了发展自由也会得不到发展。  法律的读后感篇二:读《法律知识》有感  人生如同一张白纸,我们成长的过程就是在给这张白纸着色的过程,我们走的每一步都会留在这张人生的纸上。 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张色彩斑斓的纸,上面满是绚丽的图案;有的人留下的则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还没来得及在这张纸上添满色彩,这张纸就很早的时候飘零! 法律仿佛是一张无形的网,看似虚若无物,无声无影,但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有关。为了让我们更了解法律知识,老师便让我们读了《法律知识》这本书,让我更深入了解法律。  有部分人觉得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哪些大不了的呢?老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屡教不改,后果不堪设想。这个问题就告诉了我们:假设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骂人,打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只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可以使你常常情不自禁地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假设你不可以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可以在你心理里“生根”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17岁少年小新为了偷钱网络,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两年前,小新启动沉浸在互联网里,考试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网络。后来家里不可以再提供网络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1号到10号左右,小新偷了爸爸2023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网络的想法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这个时候,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到时,你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走上犯罪的道路,最后等着你的,就唯有待在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阶段,可塑性很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强,比较容易受就到外界的影响,循序渐进走上了不轨之路。  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很美好的日子呢? 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它决不会因为你后悔了,或者是你不清楚这样做是犯法的而不惩罚你,谁触犯了法律谁就一定要要接受处罚。故此,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一定要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考生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学好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守法的中学生吧!  法律的读后感篇三:《法律的故事》读后感  公共管理学院201x级经济学专业张仕洁  在我的心里,法学实际上是一门枯燥无味的科学。法律条文规定了我们生活的条条框框,规定了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将我们的生活局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并非说这样不好,因为老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保护了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增多了我们生活的安全感。  法律贯穿于我们社会生活的自始至终,从我们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这样的“缘分”还会伴随我们一生直至死亡。我们经常被告诫遵循法律,喊出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口号。可是法律究竟是什么?  基本上没有人能完整的解释什么是法。有人说“法律是法庭上运用公共力量这样的情形下的声明”,有人说“法律是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些”,有人说??  约翰.赞恩从另外一个方面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诞生。他告诉我们,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里漫长而艰苦的探索——大家用流血的双脚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丰富的想象力和山间小溪一样流畅的笔调,将这一题材阐述得扣人心弦,让人爱不释手,用文学的笔调阐述了法学的道理,更是驱除了我对法学枯燥无味的偏见。 怪不可以詹姆斯.贝克称赞道:“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很少。自己曾读到一部分及博学与阐述清晰于一体的法律文章,一直不可以忘怀。这些文章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写,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他就是本书的作者。”  我认为站在不一样的的视角上,法律可以有不少种不一样的理解。在我看来,法律是一种规则和规则和程序,这样的规则、规则和程序是在社会和人类的持续性发展中被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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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后期律学的兴起?

西汉中期以后,律学启动了持续性发展的进程,尤其是东汉以后,随着经学注释之风的兴起,私家解释注律随之兴盛起来,当时社会上产生不少律学世家,以注释法律为业,朝廷有的时候,也承认一部分律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至魏晋时期,律学已经十分发达,而且,远远超过了汉代注律各为章句、解释不一的情况,渐渐趋于规范。

乐学和律学的区别?

“乐学”是从音乐艺术实践中所用乐音组合形式及规律出发,取形态学的视角,运用大多数情况下音体系的逻辑推断方式来研究乐音关系的理论领域。

“律学”则是以成体系的乐音为对象,从音响自然规律出发,取音响学的视角,运用数理逻辑计算方式来研究乐音关系的理论领域。中国传统乐律学,若从考古实物发音律制情况显示开始计算,至今已有7000多年历史。

律学是具体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律学 是指按照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单是根据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有关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当中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还有诉讼和狱理等。

西汉的于定国、杜延年,东汉的郭躬、陈宠等人世代传习法令,收徒教法,学生多至数百人。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等也曾对晋律作注释,并对立法原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一定说明。东晋以后,私人注释渐渐由官方注释所取代。公元652年的《唐律疏议》是这样的官方注释的范本。

律从最初的甲骨文中发现。《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均”是一种木制的工具,长八尺,上面有弦,用以调声。“布”是分布的意思。用“均”将十二种音调和谐地分布在乐器上,即为“均布”。从古人对“律”的释义中可以看得出来,“律”最初的本义为音律,以律较声。后来律又引申为纪律、管束之意,这一用法在先秦的军队中广泛使用。

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律”即成为当时及后世大部分王朝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为后来律学的出现和发展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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