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哪个学校有消防专业,江西省消防条例2023修订版

江西哪个学校有消防专业,江西省消防条例2023修订版

江西哪个学校有消防专业?

清大东方消防学校

该校于2023年正式成立,伴随着2023年清大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集团化,快速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30所实体学校。江西清大东方消防学校于2023年正式成立, 整个省共有南昌、九江、赣州、宜春四个学校。学校是针对针针对消防的一所学校,培训工种有“灭火救援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社会消防科普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等”。

答:有江西赣江技工学校

它是2023年经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技工院校。学校坐落在江西南昌,学校分为一校二区,青山湖总校区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学院路158号,昌南分校区位于南昌市南昌县向塘北大道1389号(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内),占地面积300余亩。

江西消防规定?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江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3年8月24日江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9月17日江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12月1日江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3年7月27日江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23年11月25日江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消防规划

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

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还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互联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等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还有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质上需,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那么,会按照规定由地方担负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证能力的提升,一步一步增多财政投入,保证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具体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开展。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帮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拥有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详细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学校、相关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将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主要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站等传播媒体需要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需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用各自不同的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帮助人民政府还有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因参与业务训练、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

第十一条 每一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详细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开展;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和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要火灾扑救和其他重要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要问题,督促、详细指导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详细指导、支持和帮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帮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详细指导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按照需详细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详细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六)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七)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八)担负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因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九)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平日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三)根据本规定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及时移送消防救援机构查处;

(四)帮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五)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妥善具体安排本级消防事业经费还有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并及时拨付;

(三)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详细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开展,并加强平日维护;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文化和旅游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监督有关企业保证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完好有效,检测记录需要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对应的消防组织,按照需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志愿消防救援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需要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一定要满足有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消防救援机构需要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的机构每一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需要检查核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检查核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要及时告知我们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用对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平日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需要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需要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需要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可以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入口通道;

(五)装修住宅满足防火要求;

(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并熟悉对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式;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有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消防规划需要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证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详细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满足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要危险源,需要限期搬迁;对没办法保证消防安全的,需要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和本省相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救援站、普通消防救援站、战勤保证消防救援站和专职消防救援队站,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加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

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越二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越一万人的乡镇需要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列入控制性具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够或者不适应实质上需的,应急管理部门需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需要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开展。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一定要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对审核查验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需要提供满足施工需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或者审核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可以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相关部门不可以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项目标工程设计,需要满足我们国内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国内现有规范暂时还没有涵盖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们国内规范不相吻合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技术论证。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更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更改的,建设单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或者向相关部门重新提供满足施工需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需要依照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越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需要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第三十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需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要满足行业标准。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需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需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需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进行抽查。

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需要停止使用。

第三节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需要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推行告知承诺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故此,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一定要保持畅通,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九条 不允许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允许非法带上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

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这个时间段,不允许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需要包含在火灾出现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患者的对应措施。

前款所列单位需要根据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详细指导下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四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需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节 火灾预防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还有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可以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学校。

第四十三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带上、使用或者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需要遵循国家和本省相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允许未经同意私自带上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 不允许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经同意私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需要事先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需要遵循安全规定,并采用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不允许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可以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出现时引导、帮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需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式和避难、逃生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识。

不允许非法带上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

第四十七条 消防产品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要满足行业标准。

新研制的暂时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需要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才可以生产、销售、使用。

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需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非常高的消防设施,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用平台,推广使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在已建成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或者智能型火灾报警探测装置的单位和场所,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消防维保服务、安全监测等机构,运用物联网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 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需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并遵循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供电企业需要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改替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一定要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实时发布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可以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第五十二条 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担负;保修期满后,平日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公告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核准后,根据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开展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根据前款规定执行。

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够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根据约定担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占比担负。

第五十三条 寄宿性幼儿园、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需要设置智能型安全用电监控装置,根据消防技术标准不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需要在容易出现火灾部位设置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停放电动自行车有点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满足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没办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加强平日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不可以在建筑物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用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还有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需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需要采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出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证。

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需要快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为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的义务。在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相关单位需要快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人员密集场所出现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需要马上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不允许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一定要马上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

专职消防救援队需要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改变,参与火灾扑救。

第五十八条 火灾现场总指挥由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参加火灾扑救及现场人员一定要服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为阻止火灾蔓延,不要重要损失,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自不同的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开展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相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第五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因素,可以封闭现场,在现场勘验。出现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需要配合事故调查,认真提供与火灾相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可以清理、移动现场物品。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相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条 火灾信息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灾因素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布,重特大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担负重要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交通执勤人员需要保证消防车优先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消防车、消防艇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人员一定要避让。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免予超限超载检测。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参与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出现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火灾出现单位参与的保险中含有施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需要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的损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查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查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专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需要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责任范围内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需要设立举报电话号码,鼓励公民对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内容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当场制作责令改正公告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能行政处罚,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六十七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需要自检查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需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采用措施,予以整改。

重要火灾隐患判断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火灾隐患,需要按照整改的难度大小,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需要在责令整改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那天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方罗列出来的火灾隐患的,需要公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马上采用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需要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够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可以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取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致使重要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七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需要在临时查封期限内,对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需要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那天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平日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需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第二天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需要在受理后及时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平日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需要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七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向社会公告信息;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需要定期发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需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根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七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帮助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查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更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或者重新审核查验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越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越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二)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这个时间段,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允许未获取对应职业资格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采用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权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很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需要在收到报告那天起七日内作出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出现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查验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公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还有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没来得及时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参照本规定相关单位的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详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告信息。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还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互联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等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江西消防总队医院是正规医院吗?

嗯 这家医院还不错 听别人说是部队的医院,专家挺多的,男科好像是最好的是重点的科室。他们有开通那个在线挂号的服务,可以很方便的预约专家的,。

江西森林消防待遇怎么样?

待遇可以,前景看好。森林消防待遇参照市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标准(工资4300+、保险、伙食费、被装费),按照工作岗位和实质上表现发放岗位补贴和绩效,由市级财政保证。

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轮休调休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现行标准执行,享受法定婚假、陪产假,一年后享受年休假制度。

需要以什么方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按照《江西消防规定》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需要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可以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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